有关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我省被列入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试点省。为做好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内容 1.为开拓市场参与国内大型展会、召开发布会等活动; 2.为提升营销网络及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平面、视频、网络或其它形式的广告宣传; 3.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或制定领先于国标或行标的企业标准等;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建设改造升级。 二、项目支持标准 申报企业在2010年经营中完成以上全部或若干事项,且合并总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符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企业标准; 2.申报企业应在行业内或省际间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自主品牌的丝绸产品,品质、设计及市场占有率等方面领先行业或本省同类产品; 3.在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直营专卖店或专柜20家以上,且至少经营3年以上; 4.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的商品应有50%以上的丝绸产品,且真丝含量应在30%以上; 5.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较好,无不良记录; 6.具有高素质的营销、设计团队。 四、项目申报材料 1.安徽省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2.安徽省丝绸企业直营专卖店/专柜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3.企业品牌最近5年发展规划;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07-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2007-2009年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12月份)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品牌产品获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颁发的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出口名牌等荣誉称号证明文件复印件,有关国际认证证件(如ISO2000等)复印件; 6.直营专卖店或专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与百货店、购物中心签订的合同及管理手册; 7.反映直营专卖店或专柜内外景、徽标、商品陈列布置情况等的照片、图册、视频光盘(提供的上述材料须是2009年以后制作的); 8.证明行业地位或品牌市场份额的数据资料,如: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报税证明、行业协会统计数据资料; 9.本年度项目投入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10.产品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的注册认证材料; 11.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申报程序 请有关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报符合条件的丝绸企业,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9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于9月30日前择优向商务部、财政部推荐。 六、工作要求 由于本项目投入大(中央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补助20%),要求实施企业经济实力强、发展前景好,各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条件,认真筛选和推荐企业。 联系人:省商务厅张娟,电话:0551-3540090,传真:3540173;省财政厅殷鹭滨,电话:0551-5100282,传真:5100192。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丝绸企业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项目情况表 2.安徽省丝绸企业直营专卖店/专柜情况一览表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