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3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依据《关于推进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化发展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京商交字〔2006〕52号)要求,现面向本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公开征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内容 (一)支持以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中心、拆解中心(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打造稳定、高效、环保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二)支持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基地道路、物流、供水供电、货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
二、申报条件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2、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4、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5、连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5年以上;拥有连锁固定回收网站30个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6、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规范站点、物流配送、专业分拣、厂商直挂”的要求运作。 (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2、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4、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5、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具备相应证明性文件; 6、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7、年再生资源回收处理量在20万吨以上; 8、市场规划、设计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具备隔离围墙、硬化防渗漏地面、园区绿化等条件; 9、场区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信息中心等分区设置; 10、场区具有相应治污减排处理设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配套。 (三)建设要求 1、回收站点:企业应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计量工具、统一人员服装、统一运输车辆、统一收购价格、统一培训的“六统一”要求设置规范的回收站点,并经区县商务部门备案; 2、分拣中心: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取得当地区县政府的承诺,保证五年内不拆除。应设在不扰民、不侵占农业用地、不妨碍正常交通的位置;按照公司化方式运作,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场地,通过专用设备对回收物品进行分类打包处理,具备合格、完善的环保和消防设施;经分拣的再生资源物品应送至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本市重点再利用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建设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执行。
三、申报项目方案的内容 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三)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模式;(四)保障措施及预期效果;(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六)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七)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八)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建设、验收管理办法。
四、项目方案报送要求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10年8月30日(周一)下午3:00前将申报项目方案报送到北京市商务委员会417室。申报的项目方案经过评审后,将择优向商务部推荐。
《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可登陆商务部网站财务司“政策发布”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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