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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0/12/14 17:11:16 由:qs 编辑 阅读:661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审、复审、复核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
(二)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三)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业务范围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4.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7.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管理章程。
(五) 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经具有资质的财务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七)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
(八)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
(九)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十)企业技术实力或研发能力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市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十一)认定小组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准备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后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第八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
第九条  经认定及年审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2月底以前向认定办公室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年审申请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由市科委下属的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由市商务委出具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合同执行额登记证明。企业到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其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年审通过的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告年审结果并由认定小组下发名单。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资格有效期届满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认定办公室重新提交资格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认定小组核发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企业到期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原《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09〕54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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