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8〕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合肥市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发〔2008〕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芜蚌自主创新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主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8〕71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设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安排使用的原则:总量控制、分类支持,权责明确、绩效评价、规范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资金,用于落实自主创新政策对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同时以项目申报方式,积极争取省级自主创新资金支持。 第四条 每年从市自主创新资金中安排1亿元,作为有偿资金滚动使用,用于我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主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政策兑现。 第六条 市级自主创新资金政策兑现遵循发布兑现公告、联合审核、结果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等程序,以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自主创新资金财政专户,对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自主创新资金及省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第八条 项目单位需将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 自主创新资金中享受“一事一议”项目及重大自主创新项目(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需将资金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或设备购置等方面,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条 自主创新资金中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配套资助、研发经费补助、税收奖励、标准制定奖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后补助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需将资金用于技术研发投入或设备购置等方面开支,单独设置帐页,专帐核算。 自主创新资金兑现资金50万元以下的,由市相关部门直接拨付至申报单位,由各单位自行核算。 第十一条 建立自主创新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肥市自主创新资金考核评价的要求,及时提供考核评价所需资料,支持配合中介机构的现场查验审核,拒不配合的,视为自愿放弃下一年度自主创新资金兑现资格。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