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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2/12/18 15:25:50 由:qs 编辑 阅读: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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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通过年度计划任务书,委托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工作,并对相关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拨付的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收藏、传播和国内外交流及人才培育等;
  (二)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征集、收购;
  (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
  (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的建设和运作。
  第八条 上述所指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以及工艺美术大师,都必须符合《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中的有关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用于支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发掘、拯救、搜集、整理、收藏、传播和国内外交流等的专项资金,按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合约规定给予资助;
  (二)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征集、收购,按《上海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的征集、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专项资金按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合约规定给予资助;
  (三)用于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的专项资金,按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合约规定给予资助;
  (四)用于上海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的建设和运作的专项资金,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书面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组成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先行委托专业中介组织对其进行评审和论证。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专项资金评审小组的审核意见,向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下达年度计划任务书。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计划任务书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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