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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2013/8/13 3:18:42 由:qs 编辑 阅读: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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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在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提出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并出具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等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县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其中,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县,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国资委对国资系统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在国资收益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条 (专项补助范围和条件)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结构重点调整项目、重点专项调整区域以及其他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重点调整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本市工业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或者国家和本市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或者生产线,且年减少能源消耗量、年减排污染物总量或者年减少危险废物量达到一定标准。
  (二)属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上海市生态网络结构规划》划定的生态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重点专项调整区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达50家及以上,其中70%以上属于本市工业调整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内或者国家和本市淘汰落后工艺及产品指导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二)区域内实施结构调整的企业占地面积合计500亩及以上。
  (三)区域内企业成片调整后,根据上海市产业发展及布局指南的要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本市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可以由区县统筹用于重点调整项目的支出,并在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当会同区县财政局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备案后实施。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县配套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与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一并统筹使用。
  (二)统筹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重点调整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核准,列入当年度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
  (三)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额度和补助标准调整)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区县和控股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区县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按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核定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内容、范围和实际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第七条 (申请)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项目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调整的总资金和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的安排及承诺,以及银行专户账号等。
  (二)项目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目标任务、调整完成的时间节点、职工分流预案和稳定工作等的主要措施。
  (三)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信息表(见附表1)。
  (四)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应当报送的材料。
  第八条 (审核)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结合签订的市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责任书,组织对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进行专题审核。
  第九条 (核定资金和下达资金计划)
  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核定专项补助金额,其中重点专项调整区域的专项补助金额还应当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核定的专项补助金额,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启动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70%,余款部分待结构调整完成后,分别由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填报《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笔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办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一条 (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报告。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审计抽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产业结构调整的后评估机制,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区县或者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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