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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3/5 15:12:48 由:qs 编辑 阅读:434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 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国家引导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下达国家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重点行业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场前景及对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作用的分析,发展思路和主要措施,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等。同时,在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中遴选出若干重点建设项目,并附建设项目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筹措方案等。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引导资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国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国家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建设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国家引导资金数额、地方配套引导资金数额、自有资金数额、银行贷款的数额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十条 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完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负责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国家引导资金;暂停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申请国家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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