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水产局),委属各单位,省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四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
“四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的要求,实现经济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责任化,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建设,创新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方式,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聚焦绿色增效、品牌建设、主体培育、科技推广、改革创新“五个示范行动”,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56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安徽省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财农〔2014〕86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农〔2015〕5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补助市县资金,属于普惠类的,采用“因素分配法”等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市或县(市、区),由市、县按照项目实施指南,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省级×××项目(因素分配法)实施指南(模板)见附件1;属于特惠类的,以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由省级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县组织申报,资金由省级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省级×××项目(公开竞争立项法)申报指南(模板)见附件2。
第三条 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四制”管理,即对项目资金投向实行名录制,对项目资金安排实行备案制(因素分配法)或审批制(公开竞争立项法),对项目实施绩效实行评价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计制。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特点,确定项目“四制”管理的具体内容。
二、项目资金投向实行名录制
第四条 项目资金投向围绕绿色增效、品牌建设、主体培育、科技推广、改革创新等示范行动,每个项目聚焦2至3个重点扶持内容或支持方向,根据项目实施内容、主体、地点分别确定项目名录。
第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除少数需要基层公益性主体实施外,聚焦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扶持龙头企业“甲级队”、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第六条 项目实施地点聚焦示范基地,优先扶持美好乡村示范村、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以及茶叶、蔬菜、蚕桑、畜牧、水产等生产示范基地,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等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优先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等品牌流通示范基地,优先扶持休闲农业示范基地等。
三、项目资金安排实行备案制(审批制)
第七条 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实行备案制,由省级发布项目实施指南;采用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的项目资金,实行审批制,由省级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省对采用“因素分配法”安排的项目资金,要依据不同项目合理选择分配因素,既要选择如农业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产量等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或具有权威性的数据为主要依据;也要引入如资金使用绩效等工作推进层面的因素,以会计师事务所考评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规范性材料为主要依据。要科学合理安排分配因素的权重,原则上,地方经济发展的因素权重不低于70%,工作推进层面的因素权重不高于30%;也可因项目情况适当调整权重因素的比例。
第九条 市或县级对省级以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应根据省级发布的项目实施指南,除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公开竞争立项方式,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市分配到县资金时要体现对金寨、岳西、泗县等重点扶贫县的倾斜。
第十条 由市级分配安排的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分配安排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合订文本等一起报省农委备案。由县级分配安排的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先将分配安排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等报市,再由市级统一汇总报省农委备案。报省农委备案的项目须分别报财务处和项目行业处室(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以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的项目资金,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县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级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一般按照项目申报前公布、项目申报后初步筛选、第三方专家差额评审、现场考察复核、项目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批建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省级建立第三方专家库独立评审机制。省农委按行业建立农业财政项目省级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专家,并与专家签订诚信协议后开展评审;评审中,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不得违规行政干预项目的评审;评审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排企业的项目取2家以上实施单位,行业处室(单位)会同相关处室组织人员现场考察复核,提出意见;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集体讨论,行业处室(单位)提出行业审查意见,主管处室提出主导审批建议,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 市、县采取竞争立项安排的项目,按照财农〔2015〕556号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四、项目实施绩效实行评价制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执行结果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省级编制项目实施指南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细化、量化项目资金使用预期目标以及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省级负责制定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负责组织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级负责本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指导全市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县级负责本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采取全面考评和分类随机抽查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照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要与财政部门项目绩效评价有效衔接,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的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改进项目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计制
第十九条 对重大项目或社会普遍关注的农业财政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做到审计监督常态化。审计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财政资金具体审计项目由省农委确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以定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对省级采用公开竞争立项安排的项目资金,按项目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直接分配到省直单位的项目资金,实行全部审计。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安排、实施指南、竞争立项过程等,各级农业部门须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农委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安排、申报、资金拨付和监管、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对下达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市、县农业部门对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实施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农业部财政专项和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年省级×××项目(因素分配法)实施
指南(模板)
2.××××年省级×××项目(公开竞争立项法)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1
××××年省级×××项目(因素分配法)
实施指南(模板)
一、项目背景
××××××××××××××××××××××××。
(主要包括:项目目标要求;资金额度;省级因素分配法的分配因素、权重比例等。)
二、实施名录(名录制)
××××××××××××××××××××××××。
(主要包括:
1.项目资金投向。聚焦2至3个重点扶持内容或支持方向。
2.实施主体。聚焦新型经营主体。
3.实施地点。聚焦示范基地。
4.市或县分配原则。采用公开竞争立项方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安排项目资金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情况。)
三、项目备案(备案制)
××××××××××××××××××××××××。
(主要包括:市或县级安排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报省农委备案的方式、方法及要求。)
四、项目评价(评价制)
××××××××××××××××××××××××。
(主要包括:
1.评价指标。对项目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评价指标。
2.评价方法。实施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等。)
五、项目审计(审计制)
××××××××××××××××××××××××。
(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实施审计的范围、方式、方法等提出要求。)
六、其他事项
××××××××××××××××××××××××。
(市分配资金时要体现对金寨、岳西、泗县等扶贫县的倾斜等情况。可选择)
联系人:×××(单位)×××(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邮编:
××××××(承办处室)
××××年××月××日
附件2
××××年省级×××项目(公开竞争立项法)
申报指南(模板)
一、项目背景
××××××××××××××××××××××××。
(主要包括:项目目标要求;资金额度等。)
二、实施名录(名录制)
××××××××××××××××××××××××。
(主要包括:
1.项目资金投向。聚焦2至3个重点扶持内容或支持方向。
2.实施主体。聚焦新型经营主体。
3.实施地点。聚焦示范基地。)
三、项目审批(审批制)
××××××××××××××××××××××××。
(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所要达到的资质、实施项目所要具备的条件等。
2.项目申报要求。市、县限报项目的数量和金额,报送单位和份数等。
3.项目决策程序。项目审核、专家论证、考察复核、行业审查、, 主导建议、会议决策等审批程序。)
四、项目评价(评价制)
××××××××××××××××××××××××。
(主要包括:
1.评价指标。对项目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绩效评价指标。
2.评价方法。实施绩效评价的方式、方法等。)
五、项目审计(审计制)
××××××××××××××××××××××××。
(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实施审计的范围、方式、方法等提出要求。)
六、其他事项
××××××××××××××××××××××××。
(可选择)
联系人:×××(单位)×××(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邮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