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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2015/12/9 14:12:27 由:qs 编辑 阅读:800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和发展,实现联盟的有序管理和规范运作,《合肥市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办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5-179”,现予以公布。

  2015128

  

  合肥市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和发展,实现联盟的有序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科技部、安徽省关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目标,通过相关协议、契约而结成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构建条件

  第三条 联盟构建要以组织和调动各类科技、产业资源为核心,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为宗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重点面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民生需求和新兴产业发展,围绕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突出的资源组织能力、完善的运行管理模式和较强的行业影响力的产业创新战略联盟。联盟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成果转化及促进产业发展。发现、招引能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开展联盟战略研究与发展规划制定工作,广泛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提升产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和产业创新效率。

  (三)开展领域(行业)服务。加强对领域(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资源共享和人才培养,促进领域(行业)协同创新能力提升。

  (四)开展标准化工作。以标准为纽带,聚拢产业资源,共同制定国际、国内、行业技术标准,带动联盟知识产权工作,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市场准入能力和新市场打造。

  (五)开展国际化合作。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参加国际论坛和展会,广泛依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联盟产品(服务)的国际化发展。

  (六)开展品牌建设工作。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与推介,鼓励联盟参与相关产业推介会,参与国际、国内各类展览、展示及业务交流会,举办各类联盟推广活动,打造联盟品牌。

  第四条 联盟构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联盟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以企业为主体,大学、科研机构参与建立起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并有实现联盟共同发展、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链发展方向等。

  (四)建立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创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联盟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任务、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联盟,由牵头单位根据行业领域向市科技局提出申报,市科技局常年受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市级联盟认定文件。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对联盟工作的指导,促进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联盟在运行时,要做到有序管理,规范运作。

  (一)明确年度工作安排。研究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年中、年终要撰写工作总结。

  (二)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三)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实行专帐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成员的退出机制。联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退出联盟。联盟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协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八条 联盟涉及名称、章程、协议、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向市科技局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市级联盟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二)不能按照联盟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五)自行宣布解散。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五章 激励与考核

  第九条 探索支持联盟构建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支持方式,根据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对新组建的联盟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力量,建设国家和省、市级相关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计划优先支持联盟组织实施,支持联盟围绕产业链、技术链开展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对联盟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联盟,市科技局按照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主要用于支持联盟成员开展产学研用合作、产业链协同创新、围绕重大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服务平台,开展交流合作,增强行业影响力和凝聚力等工作。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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