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委(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5〕127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经2016年3月2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022”,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2016年3月17日
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5〕127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首批“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各类小微企业创业空间和场所,通过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创业示范基地应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合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示范基地”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二)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1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五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2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函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公共媒体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核一次, 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2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创业基地,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在申报国家、省级资金扶持及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微创业示范基地方面,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按合肥市政府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宜,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界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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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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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HFGS-2016-022
附件1: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
附件2:“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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