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加快推进 “互联网+”行动、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数字经济发展等重大部署,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亿元以上,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申报过程中暂不需提交环保、土地等落实证明材料。正式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需落实所有建设条件,如若仍存在建设条件未落实的,将不予下达资金。同时,所有项目建设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三、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管理平台和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对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请各相关企业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下班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以及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经贸局项目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卢晨晨 65324525
2017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