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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2017/10/22 9:29:38 由:qs 编辑 阅读:983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推进十大装备制造业发展及工业转型升级急需装备的创新应用,支持我省装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5〕27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开展2017年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认定的2016、2017年度《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详见附件1、2)内的企业(不含青岛),为其《名单》内产品投保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质量险、责任险、综合险,并在投保时限内实现销售,可享受保费财政扶持。其中,2016年度首台(套)产品投保时限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首台(套)产品投保时限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二、支持标准

  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按通知要求,提出保险补偿申请,企业需分期支付保费的,首期保费不低于保费总额的30%,其余保费的缴费时限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省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投保企业申请保险补偿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进行胶装: 

  1.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和《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4);

  2.加盖生产企业(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保险费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3.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4.加盖生产企业(单位)公章的投保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由集团内关联公司实现最终销售的,需提供面向非本集团公司最终用户或销售商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分期付款结算的,已开发票金额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且提供买方有关收货资料;销售日期以发票日期为准,分期付款的以满足约束条件最后一张发票日期为准;出口产品,需附加相关资料的中文翻译版本,有关金额换算为人民币)复印件,销售合同应体现产品投保情况;

  5.有多份保单符合保险补偿条件的,需列出保单、保险费发票及支付凭证、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的对应清单(分期付款的需备注已开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并装订至《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汇总表》之后;

  6.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对本年度辖区内企业资金申请初审后(并请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汇总表》(样式见附件4)及各生产企业(单位)申报详细资料各一份(含电子版,表格用EXCEL格式,全套申报材料PDF版本)。

  省属企业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并提供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五、申报时间

  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按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单位)申请保险补偿,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

  六、有关要求

  (一)合理确定投保数量(或金额)。生产企业(单位)应根据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实际市场推广需求确定投保数量(或金额),一经投保不得退保,销售合同应与保单相对应。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仅对投保且已实现销售的产品进行保费补偿。适用国家有关部门相关保险补偿扶持办法的企业,只能择一申报,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申请国家保险补偿。

  (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保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三)加大保险监督力度。山东保监局将加强对首台(套)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时会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保险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

  省经信委:陈克全      电话:0531-86901501

  省财政厅:张海洋      电话:0531-82669521

  省保监局:韩  冰      电话:0531-81665201

   

  

  附件:1.2016年度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

          2.2017年度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及生产企业名单

          3.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表

          4.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申请汇总表

          5.具备承保资格保险公司名单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0月9日        

 

 (此文公开发布)

 

通知PDF版及附件请点击下载: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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