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邮局登录  
首  页 国家项目 省市项目 入会指南 广告服务 资料下载 产品中心
通知通告 相关政策 申报技巧 会员之家 成功案例 关于我们 软件开发
会 员 登 录  
欢迎入会,增值服务。
   
用户名:
 
密  码:
     
 申报会议通知  >>
招聘通知    
招聘通知    
关于开展《“十...    
关于举办国家及...    
关于举办《新政...    
  优惠政策  >>
安徽省 深化科技体... 4-29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4-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 3-25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3-25
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地图... 2-28
 会员网站  >>
  友情链接  >>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政策 >> 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2018/11/15 11:15:20 由:qs 编辑 阅读:1765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联系我们 | 入会指南 | 加盟代理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邮箱登录 | QQ交谈 |软件开发部|


版权所有©安徽项目申报咨询网 2008-2021 本网站所有新闻﹑信息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合肥琴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6号瑞景百花大厦A座2306室  邮编:230001 
 0551-62634611 62673691 E-mail:xjxdadi@163.com 
  当前在线:6人 访问总人数:10866552 人
          备案:皖ICP备1902253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