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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8/12/20 11:05:33 由:qs 编辑 阅读:1414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按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候选项目申报和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介绍
  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由联合国粮农组织于2002年启动,旨在建立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有关的景观、生物多样性、知识和文化保护体系,通过对遗产的动态保护和适应性管理,促进全球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文化传承。
  我国是最早参与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的国家之一,现拥有15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数量位居各国之首。我国开展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效促进了相关地方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工作的带动下,2013年我部启动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工作,并先后发布了四批91项遗产名单,形成了国内与国际遗产保护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建立了完善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二、申报条件
  (一)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面向已经入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各传统农业系统。
  (二)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基本条件,即:提供保障当地居民粮食安全、生计安全和社会福祉的物质基础;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和景观价值;蕴含生物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水土保持、景观维护等方面的传统知识和技术;拥有历史积淀和文化多样性,在社会组织、宗教信仰和艺术等方面具有文化传承价值;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和发展的生态智慧。
  (三)具备一定的优势和特点:与国际上同类型农业文化遗产相比具有显著的独特性;申报工作得到遗产所在地居民的普遍支持;已完成初步的遗产保护组织和制度建设;所在地政府提供较好的财政支持和技术保障;入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后保护成效显著等。
  三、申报及遴选程序
  (一)县市申报。项目所在地县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编制申报书,并附上主要领导签署的关于保护和发展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承诺函。有关材料报送至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已在现有中国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之列的候选项目所在地,需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更新申报材料。
  (二)省级推荐。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候选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并向我部推荐报送。
  (三)名单发布。我部将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有关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标准和条件组织初审,符合要求的候选项目可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并由我部正式发布名单。
  (四)组织对外申报。我部将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对预备名单进行技术评审和实地考察,并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拟推荐候选项目,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规定程序依次对外组织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提交内容全面详实、客观科学的申报书,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遗产概要、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特征(粮食安全与生计保障;生物多样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知识体系与技术体系;农业文化、价值体系与社会组织;景观与水土资源管理)、创造性和独特性、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威胁与挑战、保护与发展情况等。
  (二)提交遗产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基础图件、影像资料等素材。
  (三)所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于2019年2月1日之前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广泛调动各部门及群众的参与积极性,确保候选项目的质量和代表性。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探索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扶持政策,拓宽工作思路,加强服务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促进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机制。
  (三)扩大社会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数字媒体,组织多种形式的科普和宣传活动,提高中国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和参与程度。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国际处
  电    话:010—59191851,59191832
  传    真:010—59191831
  电子邮箱:giahs-cn@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1 日


附件:农办外〔2018〕1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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