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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9/1/22 3:29:47 由:qs 编辑 阅读:1446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财金〔2019〕7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简称《通知》),现就2019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可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条件开展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省以上财政(含中央财政)和县(市)财政共同承担,省以上财政和县(市)的分担比例按照区域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对于设区市组织申报的,由设区市自行确定市与区的分担比例。开展申报工作的地区,要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积极组织县域金融机构开展申报工作。

(三)奖励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增量金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各地按照2%的比例测算申报数上限,具体奖励标准由省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安排情况统筹确定。

(四)奖励范围。

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请各县域金融机构在填报数据时,对该填报口径严格掌握,不得扩大范围。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五)申报材料。

各地组织申报时,须按要求提供一式两份的下述纸质材料,同时将相关附表的电子文档刻在光盘上,随文报送:1.______市(县)______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详情表》(附件1-1)和______县(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明细表(附件1-2);2.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金融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正式文件。4.经同级人民银行盖章确认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20171-12月末、2018年度1-12月末)、不良贷款率证明材料。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6.“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附件5)。7.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各申报单位的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我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按规定申报定向费用补贴资金。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要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1.补贴资金由省以上财政(含中央财政)、市(县)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为85%15%。对于设区市组织申报的,由设区市自行确定市与区的分担比例。开展申报工作的地区,要做好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的预算安排,积极组织村镇银行开展申报工作。2.我省村镇银行可享受该项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该机构开业起3年内,如已经连续3年(次)享受补贴政策,不得再申请享受该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符合《通知》要求的村镇银行,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2018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四)补贴范围。财政部明确要求的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注册地所属县域以外发放的贷款等不纳入申报范围。对于逾期贷款,要从贷款逾期之日起不列入申报范围。

(五)申报材料。各地组织申报时,须提供一式两份的下述纸质材料,同时将相关附表的电子文档刻在光盘上,随文报送: 1.______市(县)______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附件2-1);2.营业执照、银监会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文件复印件;3.金融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正式文件;4.______县(市、区)金融机构2017年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附件2-2);5._______县(市、区)金融机构2018年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明细表》(附件2-3);6.提供2018年贷款明细表(按月度)(附件2-4);7.20172018年度每月末贷款余额报表(同级人民银行盖章确认)、资产负债表等能反映贷款余额、年均存贷比、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等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8.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9.“涉企系统”项目信息表(附件5)。10.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由市、县财政部门将各申报单位的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各地按照财金〔201685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31)文件精神,申请结算2018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工作经费奖励资金等支持。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低于苏财规〔201731号第六条及第七条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充。在省级财政贴息补助资金总额内,省财政优先安排上述贴息和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后,综合有关因素统筹考虑以奖代补资金总规模,并统一以各地申报的符合条件的贷款发放金额作为测算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有关群体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增加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核、汇总辖区内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按时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1.年度专项资金汇总申请文件(分别注明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测算情况和数额);2.贴息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1和附件3-2);3.相关经办银行及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4.本级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出具的审核意见,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5.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未按要求报送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地区,视同该年度不申请贴息补助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财政局认真对照财金〔201685号、苏财规〔201731号和本申报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金融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并按照不同的政策类别分别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对于同时符合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金融机构,相关金融机构可选择其中一类政策申报。

(二)各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如实申报引导资金,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地方金融机构要真实准确填报申报材料,对扩大口径、以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核减直至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为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金融机构是否符合奖补条件、奖补资金测算是否准确等方面内容。市(县)财政部门在认真审查后,方可出具审核意见及申请文件,省将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1822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金融处)。联系人:罗高飞,联系电话:025-83633705。相关电子表格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途径为:登录www.jscz.gov.cn,点击“信息公开”栏目。

附件.xls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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