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市、县(区)科技局: 为了认真落实《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自治区财政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切实组织好2006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 “十一五”自治区科技计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6〕570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贴息; (三)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示范推广; (四)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 (五)其他有关政府财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二、支持重点: (一)获国家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能够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有明显效果的科技成果; (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五)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模式,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 (六)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成果; (七)其它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成果。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转化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已通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进行了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经中试能够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较快形成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果先进、成熟、适用; (三)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有利于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 (四)有一定的基础条件,两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较强的的资金筹措能力,能够落实完成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 五、资金支持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的成果转化活动。资金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形成较大产业化生产规模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于贷款贴息。对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工作适用于无偿资助。对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取得银行贷款。对无偿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有自有资金配套。项目资金分批下达,首次下达资金总额的70%,剩余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达。 六、申报要求 (一)市、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辖区内项目推荐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各其下属事业单位、企业项目推荐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转化资金项目出具推荐意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二)为避免重复立项,已列入国家同类计划的项目不再立项支持。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建议书(可从宁夏科技厅网站下 http://www.nxkjt.gov.cn/); 2、申报单位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申报单位转化应用其他单位的科技成果,须提交此材料); 3、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四)请各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2006年度的项目申报函(要求列出本部门、地方的项目清单,另附的清单须加盖公章)和项目申请书(一式10份,至少有1份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及电子文档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过期报送的申请文件恕不受理。 (五)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汇总申报项目后,将会同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联 系 人:张乃颖 电 话:0951-5032628 传 真:0951-5032628 5032599 电子邮件:nxjhc@163.com 通信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24号 邮政编码: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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