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网站导航 邮局登录  
首  页 国家项目 省市项目 入会指南 广告服务 资料下载 产品中心
通知通告 相关政策 申报技巧 会员之家 成功案例 关于我们 软件开发
会 员 登 录  
欢迎入会,增值服务。
   
用户名:
 
密  码:
     
 申报会议通知  >>
招聘通知    
招聘通知    
关于开展《“十...    
关于举办国家及...    
关于举办《新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关于开展第二批“推广一... 2-7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中医... 8-16
关于开展2008年中医医院... 11-30
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 11-23
关于征集2006年和2007年... 2-7
 会员网站  >>
  友情链接  >>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项目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请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2007/11/23 20:48:30 由:qs 编辑 阅读:1505
关键字: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咨询,国家项目,省市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局于2007年6月组织开展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了44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同时,已通过评审验收的17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将纳入“十一五”建设计划进行强化建设。
    为加强对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项目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中医药发〔2007〕51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入选建设项目(附件1);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附件2)。
    二、有关问题说明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附件3)填写。
    (二)填写时请认真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表说明》(附件4)的有关要求。
    (三)各建设项目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类别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中医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原则上应申报中医药项目;
    2.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含中西医结合、西医专科医院)可申报中西医结合项目或中医药项目;
    3.中医药项目在建设计划中要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突出中医药方法和技术的创新、提升、引进和应用,注重中医药临床诊疗方案的总结、制定、完善和疗效的提高;
    4.中西医结合项目充分体现中西医的双重优势。
    (四)各建设项目的专科名称、专病名称和重点病种名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同属一个专科类别的重点专科项目,专科名称应按统一要求填写;
    2.重点专病项目的专病名称应使用规范的病名,并与其重点病种的名称相一致;
    3.各项目重点病种名称应首选中医病名(按《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填写,下同),同时标明与之对应的西医病名(按《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填写,下同);如无准确的中医病名与其重点病种相对应,也可采用西医病名,同时标明与之对应的中医病名。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强化建设项目填报《计划书》时,可以对原项目中的以下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原则为:
    1.“项目类别”方面,重点专科不能调整为重点专病;重点专病可以调整为相应的重点专科,并附有关说明材料;民族医专科(专病)不能调整为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专科(专病)。
    2.“重点病种”方面,重点专病项目的重点病种不能调整;重点专科项目的重点病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全部调整,至少有2个重点病种保持不变,也可以在原重点病种基础上增加病种。
    3.“项目负责人”方面,项目负责人应为建设项目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专科医院的重点专科项目,如骨伤科医院的骨伤科重点专科项目、眼科医院的眼科重点专科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应是收治重点病种的主要科室或专科学术带头人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医院的负责人。
    4.“专科学术带头人”方面,专科学术带头人应为在本医院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并具备相当的专业学术与技术水平。
    (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各项目报送的《计划书》进行审定,对《计划书》未通过专家审定的项目,将取消其入选资格。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各项目填写《计划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所在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对各项目报送的《计划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请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于2007年12月5日前将《计划书》(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一村55号,邮政编码:100027),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并报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E-mail:tcmjczx@163.com),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请按照《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梳理参考体例》(附件6)和重点专科建设培训班提出的有关要求梳理总结本项目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方案梳理要紧紧围绕中医临床,实事求是总结本项目中医治疗方法并对疗效水平进行初步评估,对中医治疗难点进行客观分析,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确定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请于2008年1月底前将重点病种诊疗方案报送至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计划书填报软件可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下载。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 系 人:董云龙 吕晓皑
    联系电话:010—65955519
    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联 系 人:刘 穗 沈金鸿
    联系电话:010—64176179,64177814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联 系 人:祖亮华   
    联系电话:021—53829018—603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我们 | 入会指南 | 加盟代理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邮箱登录 | QQ交谈 |软件开发部|


版权所有©安徽项目申报咨询网 2008-2021 本网站所有新闻﹑信息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主办:合肥琴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56号瑞景百花大厦A座2306室  邮编:230001 
 0551-62634611 62673691 E-mail:xjxdadi@163.com 
  当前在线:12人 访问总人数:10869409 人
          备案:皖ICP备19022536号-1